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予公假的通知

时间:2010-05-13浏览:6567设置

(1984年4月3日 上海市劳动局、人事局、高教局、沪高教自(84)第3000号文发布) 

各区、县、局、各高等学校:

   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报告》(国发[1981]8号)和市人民政府《关于批准“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”的批复》(沪府发[1981]118号),本市1981年起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到1982年底止,已举行了三次考试。目前的安排是每年分上、下半年各举行一次考试,每次考试一般连续在两个星期日全天举行。

    现对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给假问题,通知如下:

    1.各工厂企业、事业单位(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)对职工按照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手续,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,应给予支持。

    2.职工参加自学考试,应事先向单位劳动、人事部门申请给假,交验“准考证”和注明考试日期的“课程考试座位号”两种证件,经单位审核,其所报考的课程考试日的当天,可作公假处理,在单位休假日(包括星期天),参加考试的不另补假。如在批准给假日缺考,又未到单位上班的,应视情节作事假或旷工处理。

    3.理工科专业的某些课程,职工在理论考试合格后,进行实验(设计)与实验考试(设计答辨)所需的时间,由主考高校出具证明,所在单位参照上述规定办理。 

返回原图
/